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时间:2024-08-31 13:05:19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文汇总六篇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文汇总六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承诺书的事情愈发增多,承诺书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承诺书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篇1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终身监理责任。

1、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

2、 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

3、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并协助业主组织好图纸会审与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进场使用。

5、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6、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请执行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终身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建质[20xx]124号)相关规定,现委托我单位员工身份证号: 为 (工程名称)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代表本单位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相应职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法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项目总监(签字或盖章):

委托单位或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具体信息一览表

工程名称:

督机构,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篇2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本单位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文化中心-文艺培训楼 工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该工程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依法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无恶性压价竞争情况。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拒绝任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四、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交付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设计文件,均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涉及到重大变更的均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

五、按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不用设计变更通知单替代设计图纸的变更修改。

六、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工程交付使用后,承担涉及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施工方案的复核或设计工作;若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由本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期满前,本单位出现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等情况的,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接盘单位。

七、本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可委托包括我单位在内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八、若本单位未切实履行以上质量责任承诺,愿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篇3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本单位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文化中心-文艺培训楼 工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该工程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将勘察成果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勘察,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无恶性压价竞争情况。

三、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工程勘察的质量负责。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无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情况;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坚决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四、确保提供的勘察成果真实、准确。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五、若本单位未切实履行以上质量责任承诺,愿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篇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xx]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xx]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签署或补签授权书、承诺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授权书、承诺书内容及要求。

附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xx年11月5日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篇5

本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一、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 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决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质量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履行监理巡视职责。

(四)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和标 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 格监督检查。

(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

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并协助业主组织好图 纸会审与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进场使用。

(六)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七)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确认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进场使用。严格执行材料先检后用原则和遵守见证取样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八)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九)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十)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十一)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三)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将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我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相应质量终身责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的下列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四、在以下情况下,我仍将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二)已退休,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不接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三)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承担责任情况依法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后,自愿接受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享受的待遇。 (四)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签字: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篇6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本单位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文化中心-文艺培训楼 工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一、建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分项发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

三、依法对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发包,择优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肢解发包。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执行。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委托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

四、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使用。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五、建筑工程完工,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的,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及向有关单位申报专项验收,及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工程验收备案合格的,再交付使用。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程质量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在工程交付使用时,向所有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保修期内,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期满前,本单位出现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等情况的,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接盘单位。

七、若本单位未切实履行以上质量责任承诺,愿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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